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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P原創 | 論商標法修訂中“使用”規制的體系化強化——兼評草案條款的影響與應對
李楊逸茗
2026-01-05 16:33
引言
202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商標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立足于現行《商標法》框架,通過細化注冊階段與使用階段的時間節點,明確商標注冊申請人、被許可人及相關行政機關的權責邊界,顯著強化了商標使用規制的制度化與體系化水平(具體體現在第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等條款)。此次修訂旨在回應商標領域長期存在的“重注冊、輕使用”問題,推動商標制度從“權利生成”向“權利維持”的體系化構建。本文將從制度演進、草案現況、國際比較的視角探討商標使用規制的立法邏輯,并分析本次修訂對市場主體與商標代理機構帶來的挑戰及其應對策略。
一、我國歷年《商標法》關于商標使用規制條款的演進
我國《商標法》關于商標使用的規制,經歷了一個從單一后端制裁到前后端并重、從原則宣示到定義明晰、再到體系化監督的清晰演進過程。其核心演變如下:
1982年
1982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首次確立了“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銷制度。盡管當時未對“商標使用”作出立法定義,但此條款將“商標的意義在于使用”這一核心理念具體化為可操作的法律制度,為后續制度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1年
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沿襲了1982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撤三”規定。此次修法主要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在法律體系上進行了銜接和確認,為后續的系統性完善做好了立法上的準備。
2013年
2013年《商標法》在前法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商標使用相關規制條款。具體來說,第四十八條首次對“商標的使用”作出了明確定義——“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钡谒氖艞l對“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的適用條件加以補充——“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2019年
2019年《商標法》,即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沿襲了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于第四條新增了關鍵條款“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此舉標志著立法關注的焦點,從“注冊后是否使用”的結果監督,開始向前延伸至“申請時是否意圖使用”的動機審查。旨在從源頭上遏制商標囤積和惡意搶注,將“使用”要求提前到權利獲取的起點。
2025年
202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公布的草案,對商標使用的規制不僅僅著眼于注冊商標的真實使用、有效使用,而更關注注冊商標的規范使用、高質量使用。例如草案第五十六條增加了“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對于不當利用注冊商標誤導公眾的行為,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可按情節輕重要求行為人限期改正、罰款,嚴重的可撤銷該商標的注冊;草案第五十五條增加了“被許可人不履行質量保證義務的,許可人有權解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對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被許可人的質量保證義務做進一步地嚴格要求。
具體來說,草案中新增或修訂的關于商標使用的條款主要分為如下三類:
1、關于商標注冊階段對商標使用的規則:
草案第十八條將“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調整為“不以使用為目的,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對現行《商標法》中的“惡意”進一步明確。
草案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同時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造成不良影響的,可被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草案十八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進一步加強從源頭上遏制商標囤積和惡意搶注的不當行為,倡導出于使用目的而申請注冊商標。
2、關于注冊商標高質量、規范使用的規則:
草案第五十五條新增: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不履行質量保證義務的,許可人有權解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通過賦予商標許可人法定解除權,強化注冊商標許可使用中的商品質量保障。
草案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新增: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的,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撤銷其注冊商標。該規定擬對目前社會輿論反應強烈的部分商家不當使用注冊商標,誤導、欺騙消費者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草案第五十九條增加了關于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怠于行使商標管理職責或濫用商標管理職責的處罰條款,對于實踐中頻發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監管缺位或濫用權利,進而給消費者或經營者造成損害的行為進行打擊和規制。
3、關于加強行政機關主動監管注冊商標使用的規則:
草案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新增: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的,由負責商標執法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撤銷其注冊商標。如前所述,該規定擬對注冊商標誤導性使用行為進行嚴厲打擊,而該規定中引入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可對此類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注冊商標直接予以撤銷,大大提升了對違法行為人的威懾力度。
草案第五十六第三款新增:注冊商標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即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可以撤銷該注冊商標。通過賦予行政機關主動撤銷相關注冊商標的權力,提高了商標撤銷制度的效率,進一步督促注冊商標權利人加強對商標的有效使用。
經過四十余年的演進,我國《商標法》在歷次修改中逐漸確立、完善、補充了商標使用的具體定義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規制措施,從孤立的“撤三”制度,發展為目前覆蓋“申請審查-注冊維持-續展更新”全周期的體系雛形。而此次草案的出臺,意味著我國《商標法》對注冊商標使用的規制和管理從過去形式上的真實、合法、有效使用,升級到未來更高標準和要求的“質量性”、“規范性”的商標使用。同時,注冊商標撤銷制度也不再僅依靠社會公眾,草案新增的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有權直接撤銷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注冊商標,意味著我國未來將加大行政機關在注冊商標使用中的監督作用和管理力度。
二、部分海外國家關于商標使用規制的比較分析
為理解我國商標法修法的國際背景,并為評析草案條款的合理性與前瞻性提供參考,下文選取了美國、印度等主要經濟體的相關規定進行對比分析[1]。同時,通過參考海外商標“使用宣誓”制度,補充了更多國際貿易活躍國家的實踐情況。
/組織
核心理念
/立法特點
申請階段
規定
注冊后維持階段規定
續展階段
規定
美國
使用主義的典型代表,將對商標的實際使用作為權利獲得、存續和續展的核心基礎。其規定最為系統和嚴格。
1. 基于實際使用提交申請:提供使用證據,且至少在申請日前在美國實際投入使用。
2. 基于意圖使用提交申請:申請時無需使用證據,但收到該核準通知后的六個月內需提交使用證據,最長延期三年。
3. 基于馬德里提交的申請:無需使用證據。
4. 基于國內申請/注冊提交的申請:無需使用證據。
1. 注冊后的第5-6年之間提交一份使用聲明,即首次使用聲明。
2. 相關機關可在商標注冊后特定時期(如注冊日起3至10年內)主動審查商標是否從未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并依職權啟動刪除程序或重審程序。
注冊后的第9-10年之間提交續展申請,同時提交的第二份使用聲明。此后每10年同時提交使用聲明和續展申請。
印度
注冊階段即要求已使用/有使用意圖。
1. 基于已使用提交申請:須提交經簽署和公證的使用宣誓書,表明自首次使用之日起對所申請商標的使用情況,并附上證明文件。
2. 基于意圖使用提交申請:僅需聲明申請基礎為意圖使用。
注冊后連續5年未使用,他人可提起撤銷。
僅提交續展申請,無需提交使用證明。
從上表可以看出,美國對于商標使用的相關規定不僅著眼于商標注冊階段,而是貫穿了整個商標權利周期,從商標申請到商標注冊再到商標續展,同時國家機關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商標的使用情況并啟動后續程序,以最終決定商標的有效與否,均突出了“商標的生命力在于其使用”這一原則。而印度對于商標使用的相關規定相較美國稍寬松,但仍然在注冊階段即要求已使用/有使用意圖。除上表外,其他國際貿易活躍的國家也對商標使用證據的提供有所要求,如菲律賓要求申請日起3年、注冊日起5-6年、注冊日起10-11年、每次續展后的第5-6年循環提交使用證據;阿根廷要求自注冊日起第5-6年提供中期使用聲明,注冊日起滿10年續展時提交一份使用宣誓書(聲明過去5年商標在阿根廷有使用);柬埔寨要求自注冊后第5-6年必須交“使用/不使用宣誓”,不遞交則商標歸于無效 [2]。
綜上所述,對商標使用的強調與規制并非我國獨有,而是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的普遍趨勢和通行規則,部分海外國家已經建立了更為嚴格的全流程覆蓋制度。了解這一國際背景,有助于我們更深刻地理解我國《商標法》邁向體系化、國際化的修訂方向。
三、草案新增商標使用規制條款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分析
綜合商標領域積存的現實問題、規制條款現狀與全球化競爭的外部要求等方面來看,草案新增商標使用規制條款的必要性或可大致總結為以下四點:
第一是當前商標市場中,“注而不用”的現象普遍存在[3],導致大量無活性的“閑置商標”和以轉售牟利而非實際使用為目的的“囤積商標”。這些商標不僅直接阻礙了擁有真實使用需求的市場主體獲得注冊,妨礙正常的商業活動,還催生了畸形的商標買賣市場,嚴重扭曲了商標制度鼓勵誠信經營、保護商譽的核心功能。
第二是現行《商標法》的制度設計存在“重注冊、輕使用”的傾向[4]。主要體現在注冊后對“使用義務”的監督主要依賴于由他人啟動的“撤三”制度,缺乏國家機關的主動審查介入。這種設計導致對商標注冊后這一長周期、延續性的權利狀態缺乏有效、持續的監督,使得“使用”義務在實踐中被弱化,草案新增的相關監督主體將有效糾正這一結構性失衡。
第三是部分商標注冊申請人雖然對商標積極使用,但其使用方式明顯不當,已經給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例如近年來新聞媒體報道的千禾0添加商標、壹號土豬商標、白象多半桶面系列等事件,引發了社會巨大爭議?;谏鲜銮樾?,社會公眾對相關注冊商標的規范性使用、高質量使用等給予高度關注,要求行政監管部門對注冊商標的誤導性使用等不當行為進行嚴格管理和處罰的呼聲不斷。在此基礎上,草案中增加了關于注冊商標規范使用的條款,以回應社情民意。
第四是隨著我國企業深度參與國際競爭,商標保護的國際化水平直接關系到海外市場的拓展與維護。如前所述,部分海外國家及組織已建立了相對嚴格的使用管理、監督制度,而我國現有制度的“重注冊”導向,使出海企業在國際商標維護中面臨“水土不服”的風險。草案新增條款與國際通行規則有所銜接,有助于引導我國企業逐步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商標使用與管理習慣,從根本上培養并加強“規范使用、連續使用、有效使用”的認知,進而增強其在國際市場的合規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草案新增商標使用規制條款自然也存在其合理性。一方面,新增條款明顯是對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進一步補充,在已有制度基礎上的完善不僅是堅持立法初衷的體現,也能顯著減少新增條款施行起來的現實阻力與不適應感。另一方面,新增條款在借鑒國外已有立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充分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參考與修改,與我國法律制度融合良好,最終確立的新增條款兼有科學性與實用性。
四、企業與商標代理機構的應對策略
草案新增商標使用規制條款與即將到來的新規落地實施,標志我國正邁入未來對商標使用適用更高標準和要求,重視商標使用“質量性”、“規范性”的新階段。這不僅是對企業商標運營合規性的嚴峻考驗,也對商標代理機構提出了更高要求。
企業應對方案
從“被動防御”到“主動管理”
新規實施后,企業必須從根本上轉變“重注冊、輕使用、輕管理”的觀念,將商標管理提升至企業戰略層面。
1、戰略層面:重構商標布局與管理原則
(1)明確商標分級策略:對企業所有商標資產進行系統性盤點與分級評估,明確核心經營商標、戰略性防御商標、非必要商標等類別。集中資源確保核心及關鍵防御商標的合規使用與積極維護,對于價值有限或純防御性的商標,應重新評估其存續的必要性,適時放棄以節約管理成本。
(2)調整申請注冊策略:放棄“一次性大量注冊防御商標”的粗放式布局,轉向基于實際業務需求與合理經營預見的精細化申請,重點關注對實際準備使用的商標進行保護,尤其要確保在新設立的主體或未來計劃拓展的業務領域也能清晰體現“使用意圖”。
2、操作層面:建立健全使用證據管理閉環
(1)規范使用行為:確保商標在商品/服務、包裝、文書、廣告、線上平臺等載體上的使用方式符合規定,體現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核心功能。在實際使用商標過程中切勿將注冊商標拆分、變更或與其他內容結合,進而造成可能會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欺騙的結果。
(2)系統留存證據:
建立電子化檔案庫:系統性地收集、整理、歸檔能證明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真實使用的各類材料。這些證據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帶有商標標識的產品/服務照片、包裝材料、銷售合同、發票、廣告宣傳材料、網站及電商平臺截圖、參展證明等。留存證據應及時、真實、完整、連貫。
關注證據的有效性:證據須能清晰顯示使用時間、商標圖樣、所涉商品/服務,并最好能體現公開的商業流通或廣告行為。對于海外商標,必須額外關注當地對證據材料的具體要求(如是否需要公證、翻譯或指定格式)。
代理機構應對方案
走向精細化與專業化
新規的實施,要求商標代理機構的服務模式必須從基礎的流程代理,向提供精細化、專業化服務升級。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的服務深化:
1、深化前端規劃服務:
(1)提供定制化布局建議,緊密貼合企業的商業模式與戰略發展。
(2)明確提示客戶草案條款將帶來覆蓋商標生命周期的持續“使用監督”義務,而非單次審查。
2、強化獲權合規能力:
(1)在申請階段建立初始證據合規審查機制,確保材料能經得起后續使用說明的檢驗。
(2)準確履行海外時限,杜絕因理解偏差或技術失誤導致商標失效。
3、構建系統性維護體系:
(1)建立數據監控與預警機制,對關鍵維護期限進行主動提醒。
(2)提供差異化的維持策略與證據管理指導協助。
(3)制定系統的年度評估報告,為客戶提供主動的商標資產管理分析。
結語
商標使用,不僅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專有權利,更是商標權人持續履行、以維系權利存續的一項法定義務,其核心是確保商標資產的商業活性。隨著新《商標法》即將公布與實施,企業與商標代理機構必須同步跟進立法動態,主動打破固有思維,通過調整戰略、完善管理,積極適應新規帶來的系統性變革。唯有將商標視為一項需要持續投入、精心維護的戰略性資產,在規范、連續的使用中不斷積淀商譽,才能使品牌之樹扎根市場,歷久彌新,使其生命力超越時空。這便是新規通過系統化規制所承載的,關于商標本質的回歸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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